2022/1/18
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版,下称“《民间借贷解释》”)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该规定大幅降低了民间借贷的利息上限标准,并将全面适用于自然人、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对资金市场影响重大。
那么假设借贷关系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下借款人是否有权主张返还已支付的超额利息(超LPR四倍的利息)?
有观点认为,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超额利息。该观点认为,2015版《民间借贷解释》第31条规定,对借款人自愿偿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要求返还的,法院予以支持,但新版规定删除了此条规定,即意味着对于自然人自愿支付的超过最高保护上限的利息,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法院不再予以干涉。这种观点有一定的依据。从语义的角度解读,通常法律删除了一条规定意味着法律不支持这种做法。具体而言,既然将“借款人要求返还的,法院予以支持”删除了,那不就表明今后要求返还的,法院将不予支持了吗?
我们认为在新解释下,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超额利息。
首先,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是《民法典》明令禁止的债务,不能赋予其合法性。《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该规定是《民法典》修订《合同法》借款合同一章时新增的内容。
该条规定明确高利放贷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而何谓高利放贷,就是借款的利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其作出的司法解释理应属于国家规定的范围。因此,超出最高法院利息保护上限的放贷行为,应属于高利放贷行为,属于《民法典》明令禁止的行为。
其次,既然超额利息是“违法债务”,即便是借款人自愿支付,理论上也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985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出借人应予返还。
再者如果借款人无权要求出借人返还,会出现新解释反而支持了比旧解释更高的利率的后果。因为在不支持返还的观点理解下,即便利率超过了36%,一旦借款人自愿支付完毕,也无权主张返还。但即便是2015年《民间借贷解释》,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债务人即便自愿支付也仍然有权要求返还。相当于新《民间借贷解释》不但没有降低相反还提高了可能发生的利率标准,这有违新解释的宗旨。
综上,我们认为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下借款人有权主张返还已支付的超额利息(超LPR四倍的利息),但同时该请求权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主张返还超额利息的同时应当关注诉讼时效问题。
供稿:谢添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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